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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国家司法救助守护“她权益”
时间:2024-04-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护民生|国家司法救助守护“她权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博州人民检察院与博州妇联将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对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困难妇女开展司法救助,为困难妇女撑起充满希望的检察爱心伞。

一、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及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困难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原案件管辖地检察院提出救助申请: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被害人受到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关注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重点救助帮扶的七类困难妇女

(一)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国家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

1.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2.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3.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4.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5.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等五类困难妇女;

(二)民事案件中的困难妇女

1.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妇女;

2.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

凡是有需求的妇女,可以拔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也可以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您所在的当地检察机关进行咨询申请;也可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或者到当地妇联咨询,符合条件的,由妇联向检察机关移送救助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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