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意见,现将控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一)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 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 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二)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 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 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 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 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 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 控告;
(四)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 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 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向公安 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 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 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控告或申诉;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 为的控告
二、提交的举报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被控告人或者被控告单位;
(二)有具体的控告内容或者控告事项;
(三)有证明控告内容或事项的证据材料或 相关线索;
(四)实名控告要求答复的,需注明联系 人、联系方式。
三、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情形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般性违法的 案件;
(二)违反党员纪律管理规定的案件,但反 映检察工作人员违纪的除外;
(三)现役军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